來源: 經濟日報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了新設立企業、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將參加納稅信用評價。《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隨著我國信用體系建設不斷推進,企業的信用狀況已在招投標、融資等領域得到廣泛利用,成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必要條件,納稅信用已成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資產。”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自2014年7月,稅務總局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來,稅務系統已連續開展2014年、2015年和2016年3個年度的納稅信用評價,按規定參與納稅信用評價的企業獲得了相應的納稅信用級別。
“按照現行規定,新設立的企業、全年沒有營業收入的企業以及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尚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這些企業要求參與納稅信用評價的呼聲越來越高。”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為回應廣大納稅人的關切,進一步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稅務總局制發了《公告》。
《公告》明確了3類企業納稅信用的評價時限。新設立企業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辦理涉稅事宜的,稅務機關應在2018年4月30日前對其納稅信用進行評價;從2018年4月1日起,對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的新設立企業,稅務機關應及時進行納稅信用評價。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企業和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稅務機關在每一評價年度結束后,按照《信用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限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