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負責人就《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答記者問 |
更新時間:2017/12/4 10:18:40 瀏覽次數:3738 |
來源:新華社
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決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是國務院1993年制定的。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2012年啟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2016年5月1日全面推開。 營改增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大舉措,是近年來我國實施的減稅規模最大的改革措施,也是本屆政府推進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頭戲,對于推動構建統一簡潔稅制和消除重復征稅、有效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拉長產業鏈條,擴大稅基,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新動能成長和產業升級,帶動增加就業,起到了一舉多得的重要作用,既為當前經濟增長提供了有力支撐,也為今后持續發展增添了強勁動力。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原來實行營業稅的服務業領域已統一征收增值稅,實質上全面取消了實施60多年的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際已停止執行。為依法確定和鞏固營改增試點成果,進一步穩定各方面預期,國務院決定廢止營業稅暫行條例,同時對增值稅暫行條例作相應修改。 問: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具體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答: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將實行營改增的納稅人,即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明確規定為增值稅的納稅人。這樣修改后,增值稅納稅人的范圍是: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對增值稅暫行條例關于銷售額、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等條款中涉及征稅范圍的表述相應作了調整。 二是在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稅率中相應增加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稅率,并根據已實施的簡并增值稅稅率改革將銷售或者進口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圖書、飼料等貨物的稅率由13%調整為11%。 三是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作了相應調整。 四是為保證增值稅暫行條例與營改增有關規定以及今后出臺的改革措施相銜接,規定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經國務院同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問:《決定》施行后,現行的有關營改增的過渡性政策是否還繼續執行? 答:此次修改增值稅暫行條例,目的是為了將營改增試點主要成果法定化,沒有增加新的政策措施。《決定》施行后,現行的有關營改增的過渡性政策繼續執行。 問:增值稅暫行條例修改后,是否還要制定增值稅法? 答:按照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現行有關稅收的暫行條例都要逐步上升為法律。在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施行過程中,有關部門將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措施,總結實踐經驗,根據改革進程,積極研究起草增值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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