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日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將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通知,享受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小微企業稅收政策進行了多次調整,逐步將減半征稅標準從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6萬元提高至10萬元、20萬元和30萬元“頂格”,到此次再度“破格”提升到50萬元,體現了對小微企業的重視和支持。
2012年至2016年,約有1500萬戶次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了稅收優惠,減免所得稅近700億元,近3年來的減免稅額平均年增長率達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