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摘要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ㄒ唬┏鍪酃蓹啵 。ǘ┕净刭徆蓹; 。ㄈ┌l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 。ㄋ模┕蓹啾凰痉ɑ蛐姓䴔C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怨蓹嗟謨攤鶆; 。ㄆ撸┢渌蓹噢D移行為。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于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第七條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 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 第九條 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第十條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ㄒ唬┥陥蟮墓蓹噢D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ǘ┪窗凑找幎ㄆ谙揶k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ㄈ┺D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ㄋ模┢渌麘硕ü蓹噢D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ㄒ唬┥陥蟮墓蓹噢D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ǘ┥陥蟮墓蓹噢D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ㄋ模┥陥蟮墓蓹噢D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ㄎ澹┎痪吆侠硇缘臒o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ㄒ唬┠艹鼍哂行募,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三章 股權原值的確認
第十五條 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ㄒ唬┮袁F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ǘ┮苑秦泿判再Y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ㄈ┩ㄟ^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ㄎ澹┏陨锨樾瓮,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 第十八條 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第四章 納稅申報
第十九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ㄒ唬┦茏尫揭阎Ц痘虿糠种Ц豆蓹噢D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ㄈ┦茏尫揭呀泴嶋H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ㄋ模﹪矣嘘P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ㄎ澹┍巨k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還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ㄒ唬┕蓹噢D讓合同(協議); 。ǘ┕蓹噢D讓雙方身份證明; 。ㄈ┌匆幎ㄐ枰M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ㄋ模┯嫸愐罁黠@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ㄎ澹┲鞴芏悇諜C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電子臺賬,將個人股東的相關信息錄入征管信息系統,強化對每次股權轉讓間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邏輯審核,對股權轉讓實施鏈條式動態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別規定的股權轉讓,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